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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刑事辯護律師:
你好,我和企業(yè)簽署勞動合同約定,我一年能夠得到14薪,可是大家企業(yè)《員工福利手冊》注明實行十三薪,如今企業(yè)認為依照《員工福利手冊》僅付款我13薪,我能規(guī)定企業(yè)依照14薪派發(fā)工資嗎?
答:能夠的。依據最高法院有關案件審理關于勞動仲裁案子法律適用難題的表述(一)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要求,用人單位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與集體合同或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要求優(yōu)先選擇可用合同書約定的,人民檢察院應予以適用。因而,假如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不一致的,勞動者認為優(yōu)先選擇可用勞動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給予采取適用。
法律條文連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要求,根據民主化程序流程制訂的管理制度,不違背中國法律、行政規(guī)章及現行政策要求,并已向勞動者公示公告的,能夠做為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的根據。
用人單位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與集體合同或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要求優(yōu)先選擇可用合同書約定的,人民檢察院應予以適用。
北京常鴻法律事務所 常衛(wèi)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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