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違反規(guī)定建筑租賃無效合同但租用盈利受法律法規(guī)維護
——王衛(wèi)洲,北京市萬典刑事辯護律師法律事務所(文中依據真實案例編寫)
案件介紹:甲公司系一家鋼鐵行業(yè),為減少產品成本到鄉(xiāng)村地區(qū)的租用乙村村委會基本建設的工業(yè)廠房,2015年2月彼此簽訂《廠房租賃協議》協議承諾村民委員會承擔確保工業(yè)廠房的合理合法,甲公司每個月乙村村民委員會付款租金二十萬元,協作限期五年。協作限期中甲公司因經營不佳,從2016年3月逐漸逐漸托欠乙村村民委員會的租金。2018年5月甲公司被丙企業(yè)收購,決策搬遷到另一地區(qū),乙村委會向甲公司索取沒付的租金520萬余元,甲公司明確提出乙村委會的工業(yè)廠房既沒有土地使用權證資格證書都沒有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歸屬于違章建筑,違章建筑不會受到法律法規(guī)維護,彼此簽訂的《廠房租賃協議》失效,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退還早已付款的租金280萬余元。接著甲公司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訴請確定《廠房租賃協議》失效,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退還早已付款的租金280萬余元,乙村委會提到上訴規(guī)定沒付的租金520萬余元。
人民檢察院經審理覺得雙反簽訂的《廠房租賃協議》失效,可是租用乙村委會工業(yè)廠房的客觀事實客觀現實,理應付款相對應的租金,遂裁定甲公司向乙村委會付款并未付款的租金520萬余元。
刑事辯護律師分析:
1、因涉案人員工業(yè)廠房歸屬于違章建筑,彼此簽訂的《廠房租賃協議》失效。
有關2011年6月22日銀泰企業(yè)與中冶企業(y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難題。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要求“出租方就未獲得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或是未依照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的要求基本建設的房子,與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協議失效。但在一審庭審結束前獲得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或是經主管機構準許基本建設的,人民檢察院理應評定合理”。此案中,乙村村民委員會做為出租方與甲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協議》時未獲得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至此案庭審結束前亦未獲得,故彼此簽訂《廠房租賃協議》失效。
2、針對沒有付款的租金,理應給予適用。
盡管彼此簽訂的廠房租賃協議是失效,可是甲公司客觀現實應用乙村委會工業(yè)廠房的情況,因而得到了權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房產租賃無效合同,被告方要求參考合同書承諾的租金規(guī)范付款房子占據服務費的,人民檢察院一般應予以適用。”鑒于此,村民委員會規(guī)定甲企業(yè)支付租金的需求理應得到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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