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電子合同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合同信息不對或者有問題怎么辦?
如果合同還未簽署,發(fā)起人可以直接點擊合同詳情頁下方的撤回按鈕,可以撤回合同;

如果合同已經(jīng)簽署成功,可以點擊合同詳情頁面的合同作廢按鈕,雙方同意后,即可作廢,之后可以重新發(fā)起新的合同;

如果合同已經(jīng)簽署成功,對方不同意作廢,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嚴重缺乏有效要素或者意思表達不真實,構成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訂立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損害方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
法律依據(j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肋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 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撒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